一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。一些当事人对法院传票的性质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,认为传票不具有强制性,自己到不到庭无所谓。一些案件当事人发现案情于己不利,对法院传票能躲则躲,能避则避,制造传票不能送达的假象。
二是审判人员执法不严。一些办案人员不了解情况,盲目下发传票,致使被传唤人根本无法收到或很长时间才收到;办案人员委托了一些不负责任的其他人代为送达,造成传票丢失或遗弃;在传票传唤而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,不采取强制措施,致使一些当事人对传票的作用产生错误认识和麻痹心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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